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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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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ygjj.com/sygjj/ggl/2010/05/21/5798.html

 

五、对不建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对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建不缴或少缴的单位,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经催建催缴仍不缴存的,将按照《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查处。
    各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事宜,请与中心驻区管理部联系,或登陆中心网站(
http://www.sygjj.com)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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