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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权利是发展社会组织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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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权利是发展社会组织的关键
2011年11月25日
         近日,省委书记汪洋指出,要大力培养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舍得向社会组织“放权”,敢于让社会组织“接力”,“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都要逐步地交给他们。”与此同时,“还要通过积极引导和依法监管,将社会组织引入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中来。”
  应该说,这样的观点,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更符合中国社会转型的实际需求。
  什么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就是某些社会成员,根据共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立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建立起来的组织,有领导,有分工,有协作,有章程。
  社会组织并不是新鲜事物,中国传统社会就有大量的社会组织,比如无数的行业公会、同乡会(比如著名的北京广东会馆)等等。水泊梁山也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组织,而且还非常严密,组织化程度非常高。
  但是,我们现在所要建立、发展的社会组织不是传统的社会组织,而是现代的社会组织,其区别就在于现代社会组织的组织原则是权利,而不是其他,如道德权威,及其背后支撑这种权威的谎言和暴力。正是权利使现代社会组织区别于传统社会组织,反过来也只有以权利作为组织原则的现代社会组织才能真正落实、实现社会成员的权利。
  权利作为现代社会组织的组织原则体现在哪里呢?首先,组织的建立必须要取得成员的同意,不可有任何强制性,不能“被组织”,成员有权利加入,也有权利随时退出。其次,组织的章程必须体现成员的意愿,必须事先协商好议事规则之类的规章,以确保成员的意愿能够充分表达并有效。再次,组织的架构必须体现成员的意志,领导经过事先商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其行使权力也一律依照事先商定的程序和范围,等等。只有这样,社会组织才能有效建立起来,也只有这样,社会组织的建立才有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权利既是一切社会组织建立的起点,也是其终点,任何社会组织都是因为权利、依照权利而建立,其最终目的也都是为了保障、实现成员的权利,除此以外,无复其他。
  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也是社会组织,只不过是最大的社会组织,其范围覆盖全社会,而不像一般的社会组织只覆盖社会的某一部分。但是,在组织原则上,政府与社会组织本质上一致,其成立都是因为权利并依照权利,而其目的也都是为了保障、实现社会成员的权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这种本质一致性,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摆正各自的位置,发挥各自最大的效能。如果政府总是高高在上,社会组织总是匍匐在下,就既会偏离各自的目的性,政府与社会之间也会继续脱节、错位,导致更大的矛盾、冲突,汪洋书记所说的“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也不会真正实现。
  中国社会正在转型,社会组织也必须从传统到现代转变,要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并发挥其功用,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是关键,否则一切都会落空。汪洋书记号召广东“要更加坚定走改革之路”,让我们看到了非常光明的前景。
  11月25日《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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