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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开放课程:《公正:该如何做是好?》第6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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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课

考虑你的动机/道德的最高准则

 

第11讲:《考虑你的动机》

 

Sandel教授在课程中这样介绍康德:最具挑战性和最有难度的思想家之一。康德认为,我们作为个体,是神圣的,是权力的享有者,但并不是因为我们拥有自 己。相反,理性和自由选择是我们的能力,使我们变得独特,使我们跟单纯的动物区别开。当我们将责任付诸行动的时候(去做正确的事),只有这样,我们的行动 才有道德的价值。Sandel引用了一个例子:一名店主拒绝给一个顾客换零钱,只因他担心会影响他的生意。根据康德的理论,这不是一种道德行为,因为他没 有找到正确的理由做正确的事情...。

 

笔记:

康德是反对功利主义的。个人之所以是受到尊重的或者是权利的拥有者,并不是源于我们支配和拥有自己。而是源于,我们都是理性的存在。我们是理性存在,其意义就是我们都有理性。同时我们也是独立自主的存在。也就是说,我们有能力自由的选择和行动。理性和自由并不是我们仅有的能力,我们还有痛苦和快乐,受苦和满足的能力。

康德也承认,功利主义的观点一半是正确的。当然,我们会回避痛苦,我们追求享乐,康德并不否认这一点。他所驳斥的是边沁的说法,边沁认为痛苦和快乐主宰了我们,康德认为这是错误的。康德认为,是我们的理性让我们脱颖而出,让我们变得截然不同,使我们区别开,而且高于动物的存在,使我们成为不仅仅是只有欲望的肉身。

我们通常会认为,自由就是我们做自己想做的事,或者毫无障碍的得到想要的东西。这是对于自由的一种看法,但是康德不是这么看。康德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定义来解释自由是什么,这一定义既严肃又苛刻。但如果你仔细想想,你会发现它很有说服力。康德的推理如下:如果我们像动物一样,追求享乐或欲望的满足,或者回避痛苦。如果我们是那样的话,我们并不是真正的自由的。欲望这样我们就成了这些欲望和冲动的奴隶。我们不能选择某种饥饿或某种欲望。因此,当我们去满足它的时候我们只是去适应我们的本能需求而已。

在康德看来,自由是本能需求的对立。自由的行动就意味着自主的行动,自主的行动就意味着遵从我为自己设定的规则而行动,不是出于自然法则或因果定律。康德发明了一个术语来描述自主的对立面,自主的对立就是“他律”。当我因“他律”而行动时,我的行为是出于某种偏好或本能欲望,而不是我自己选择的。因此,康德坚持将自由严格的视作是自主的。为什么“他律”或本能的行为其对立就是自主呢?康德的观点是,自然是受规则支配的,例如因果关系的定律。假设你丢下一个台球,它就会掉到地上,我们都不会认为,这个球的行动是自由的,因为它的行为遵循自然规律,遵循因果关系的规律,即万有引力定律。

正如对自由的定义超乎寻常的严厉和苛刻,康德对道德的定义也很苛刻。行动自由,并不是选择最好的手段,来达到特定的目的。而是为了选择目的的本身,这正是人类可以做到,而台球无法做到的。当我们处于偏好或享乐的行为,我们成了时下目的的手段,而这个目的是外加给我们的,我们成了工具,而不是实现目的的主人,这就是我们的意志受“他律”支配。另一方面,当我们根据我们给自己制定的规律,自主的行动时。我们的行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当我们自主行动时,我们好像是工具实现外加给我们目的的工具。但我们可以反过来,将我们自己看做是目的。康德告诉我们,正是这种自由行动的能力赋予了人类独有的尊严。尊重人类的尊严,意味着不仅仅要将人视为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且要将人本身也视为目的。这就是为什么,为了某些人的幸福而利用其他人是错误的。康德认为,这就是功利主义是错误的真正原因。这就是尊重他人的尊严,维护他人的权利是重要的原因所在。

行为的道德价值并非在于行为,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行为的道德价值,与行为的动机有关,与意志的品质有关,与行为的意图有关。关键的是动机而且必须是某种类型的动机。因此,某一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行为的动机。重要的是,那个人除以正确的目的,做了正确的事。“高尚的一种之所以高尚,并不是看它的效果,”康德写道,“它本身就是高尚的。即使尽了最大的努力,也一无所成,它仍像珠宝一样,因其自身而闪耀,它本身就蕴含了全部的价值。” 因此,如果某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好的,仅仅符合道德准则是不够的,其目的必须是道德的。康德的观点是,动机赋予了行为的道德价值,而且只有一种动机,可以给行为赋予的道德价值,这就是出于职责的动机。在康德看来,责任的对立就是所有那些与我们的偏好相关的动机。“偏好”是指我们所有的欲望,所有的依外部情况而定的渴望、喜好、冲动、诸如此类。只有出于道德准则,出于职责所采取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遵守道德规范是需要一些激励,这种激励不可以是与道德相冲突的,满足个人利益的激励。康德提出了另一种不同于“偏好”的激励。他说,这是对道德规范的崇敬。因为他形成了自己动机,他的意志符合道德标准。如果符合道德的行为是指出于职责,按照道德标准来行动,而且这行为也是自由的,自主的。那就一定意味着,人们是按照给自己设定的准则来行动的,这就是自主行动的意思。不过这也引发了另外一个有趣的问题,如果行动自主,意味着根据人们为自己设定的准则来行为。那么,人们就可以逃脱自然规律和因果定律的束缚。当人们出于职责行事的时候,怎么保证人们为自己设定的准则与其他人给自己的准则是一样的呢?

听起来。自主行为就是根据自己的良心行动。但是怎么保证,人们使用各自的理性,最终会得出同意的一个道德准则呢?对此,康德的回答是:作为自主的个体,之所以能得出同一个的行为原则是因为一种理性,这是一样人类所共有的理性,它不是个人独有的。它给我们设立了一个先验,不管任何的外部情况或经验的目的。 那么这种理性能提供怎样的道德准则呢?它的内容是什么?

 

第12讲:《道德的最高准则》

康德说,就我们的行为的道德价值而言,赋予它道德价值的是我们超越自身利益和偏好,将责任付诸行动的能力。Sandel讲述了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名13岁 的男孩赢得一项拼字比赛的冠军,但随后他向法官承认,其实他把最后一个单词评错了。用这个故事和其他的故事,Sandel解释了用康德的理论如何来确定一 项行动在道义上是否正确:在作出决定时,想象一下,你的行为背后的道德原则,是否能成为每个人都必须遵照的普遍法律。这个准则,是否能作为一个普遍规律, 让所有人都受益?

 

笔记:

很多时候,人们行为的动机都是利己的。康德不否认这点,但康德的意思是,关于我们的道德行为,关于我们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赋予其道德价值的,正是我们那超越自我利益,偏好的能力。

康德说,理性有两种不同的律令。其中一种称之为“命令”。有一种命令就是假言命令,它是工具性的理性。它是目的>>>手段的推理。如果该行为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这个就是假言命令。如果行为本身是好的,因此这个意志本身就符合理性。那么,它就是“定言命令”(或绝对命令)。定言命令是绝对性的,这就意味着,它不依赖任何其他目的。

如果在同一时间所有人都遵循某个法则。那么,它应该是普遍法则。某个法则,是指能解释你做事情的原因的一个原则。例如守信。如果每个人都做出虚假承诺,那么将没有人相信这些承诺,就不存在承诺这个东西。

我们不能把定言命令建立在任何特定的利益,目标或目的的基础之上。因为那样,它只与人的目的有关。然而,有一些东西,它的存在就具有绝对的价值,其自身就是目的。在其本身,单单是它本身,而这会是定言命令的基础。康德给出的答案是,人,一个理性的人,其本身就是目的,而不只是被其他意志任意利用的手段。

你总是以下这种方式行事,你总是把人,不管是你自己,或者其他人,你从不把它简单的视作一种手段,但你同时把它看做目的。这就是康德的表述,把人视作目的,作为理性的存在,人本身即是目的,而不是被用来使用的手段。

康德给了我们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但这是关于道德的最高原则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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