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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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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开放课程:《公正:该如何做是好?》第4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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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课

我的地盘我做主/满合法年龄的成年人

第7讲:《我的地盘我做主》

洛克(John Locke)既是自由意志论的支持者,也是它的批评者。Locke指出,在“自然状态”,在任何政治体制建立之前,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 利。然而,一旦我们同意进入社会,就同意了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因此,Locke认为,即使政府干预了个人的权力,这也是大多数人的意见赋予了它权力这么做的。

 

笔记:
表面上看,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强力盟友。于当今自由主义者一样,他首先认为,有些基本的个人权利至关重要以至任何政府,甚至代议政府,甚至民主选举的政府都无法剥夺。不仅如此,他还认为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此外他还认为财产权不仅仅是政府或是法律的产物。财产权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先于政治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依附于个体而存在,甚至早于任何政府的建立,甚至早在任何议会和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定义权利并强制实施前就存在。
洛克说为了理解拥有自然权利意味着什么,得先想象下政府与法律存在之前事物的运作方式,即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他说自然状态就是一种自由状态。每个人都是自由而平等的。自然状态下没有等级制度。并不是一些人天生就是君王而另一些人天生就是奴隶。(PS: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是自由而平等的,但是他同时指出自由状态和放纵状态是有区别的。因为即使处在自然状态下,仍受某种法的约束。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一种自然法。这种自然法制约着我们的行为,即便我们是自由的,即便是在自然状态下。它制约的是什么呢?自然法唯一制约的是我们拥有的这些自然权利,我们不能放弃也不能剥夺他人的。根据自然法,我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能随意剥夺自己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即使我是自由的,我也不难随意违背自然法。不能随意自身或出售自己成为奴隶或给别人绝对权力任意主宰我。 你可能觉得这些制约相当微小,但它从何而来呢?洛克告诉了我们它的来源,他给了我们两个答案。
这是第一个答案。“既然人类都是无所不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也就是上帝,“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由不得他们自己做主。”第一个答案解释了为什么我们不能放弃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因为严格来说,它们不是自己的,毕竟人都是上帝的产物。上帝更有权拥有我们,是种至高无上的权利。
你可能觉得这答案无法令人满意,没说服力,至少对那些不信仰上帝的人来说是这样。那么洛克对他们又有什么说法呢?洛克对其原因进行了解释,其解释如下,如果我们恰当反思自由的含义,我们便会得出结论:自由绝不是让我们能为所欲为。
自然状态受自然法支配,人人均应遵循:
而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它的人类人人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政府论(下篇)》第二章“论自然状态”第6节)
这就引出了洛克在权利的诠释上令人费解的矛盾之处。某种意义上很熟悉,某种意义上又很陌生。他认为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不可剥夺”是什么意思?就是我们不能远离,放弃,丢弃,交易或出售自然权利。某种意义上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使我的所有物并不能完全为我所有。但另一种意义上说不可剥夺权利,尤其是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因为这些权利不可剥夺使我能更深刻更充分拥有它,这就是洛克对不可剥夺的解释。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可以看到,托马斯杰•斐逊引用了洛克的这个观点。生命与自由不可剥夺,还在洛克基础上加上了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基本,对我必不可少,连我自己都不能出售或放弃它们。
这些就是我们在政府产生前自然状态下拥有的权利。就生命和自由而言,我不能剥夺自己的生命。不能将自己卖为奴隶,我也不能剥夺他人生命或胁迫他人成为奴隶。但对财产而言又是怎样的情况呢?因为洛克理论中必不可少的一点是说私有财产在任何政府建立前就已经产生。但私有财产权利怎么能在政府建立之前就产生呢?洛克的经典回答在 《政府论(下篇)》第五章“论财产”第27节。
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身体的劳作,双手的劳动,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因此他更进一步,自由主义者此后也将如此,从自我拥有的观点,从我们拥有自我所有权更进一步到与之紧密关联的我们拥有自己劳动的观点。再从这更进一步为以下观点,任何施加了我们劳动的无主物品都是我们的财产。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状态,脱离现有状态,他就也将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施加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是它成为他的财产。
为什么?因为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因此除这名劳动者以外对他施加或掺进劳动的所有物别人没有所有权。并加上了这一重要补充,至少在留有足够同样好的东西共有的情况下是这样的。但洛克认为我们获取到的财产不仅包括采集到的水果,捕杀到的鹿群,捕捉到的鱼群。如果我们犁田耕种并圈地种植了土豆,我们获取到的财富不仅是土豆,还包括那块土地。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这就像是他用他的劳动从公地圈来的那样。(《政府论(下篇)》第五章“论财产”第32节)
因此权利不可剥夺的观点似乎将洛克和自由主义者区分开了。自由主义者认为我们队自身拥有绝对所有权,因此我们能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而洛克去不是完全支持这个观点。事实上,他说如果我们认真看待自然权利,你就会意识到我们的自然权利也受到一定制约,该制约不管是来自上帝或者是因为反思过什么是真正的自由,并认为真正的自由就是承认某些权利不可剥夺。这就是洛克于自由主义者之间的区别。但谈到洛克的私有财产观点时,他似乎又成了自由主义者的盟友,因为洛克对私有财产的论述,以如下观点开始,我们拥有自己的所有权因而拥有我们的劳动力,因而拥有我们的劳动成果,不仅包括我们在自然状态下采集或捕获的东西还包括我们圈地并耕种改良过的那些土地的所有权。
如果私有财产是与生俱来的,而非约定俗成,如果这是在我们同意组建政府前就拥有的,这个权利又如何能限制合法政府的行为呢?
为了最终搞清洛克到底是自由主义的盟友还是潜在的批评者,就得弄清一旦进入社会自然权利将有何变化。众所周知只有经过同意才能进入社会,才能脱离自然状态并被大多数人被人类法律体系所管辖。但这些人类法律合法的唯一前提就是尊重我们的自然权利,尊重我们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没有任何议会或立法机构,不管其宣称自己如何民主,能合理侵犯我们的自然权利。任何法律都不能侵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观点似乎是支持“有限政府”这一观点的,这点无疑很讨自由主义者欢心。
但他们不该高兴得那么早,因为在洛克看来,即便政府建立了自然法还是延续的,即便洛克坚持“有限政府”观点,政府最终受限于它的创建初衷,即保护我们的财产权。即便如此,还有个重要问题,即怎样才算我们的财产,怎样才算尊重我们的生命和自由,这是由政府来界定的。对财产的界定,对生命与自由尊重的界定就是限制政府的因素。但到底怎样才算对生命和财产的尊重,这是由政府来决定和界定的。
怎么会这样呢?是洛克在自相矛盾还是这存在着重大区别?我们得进一步研究洛克所指的合法政府是什么。

 

 

第8讲:《满合法年龄的成年人》

洛克谈到税收和同意的问题,他是如何面对以下两个问题的困扰:1)他认为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2)政府通过大多数的条例- -未经个体同意,就可以向他们征税?难道这不等于未经他/她的同意,掠取他的个人财产?洛克的答案是,我们正在通过社会生活对税收法律做“默认同意”,因此,税收是合法的。而且,只要政府不是特意对某一群体征税-如果不是武断专横的-那么税收并没有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

 

笔记:
政府是以征得同意为基础的,并是有限政府。洛克认为有些基本权利能限制政府的行为,并认为这些权利都是自然权利,不是由法律或政府赋予的。洛克伟大的哲学实验就在于他能否说明以下问题,私有财产权是怎么能够不经过同意在政府和法律出现并界定财产前就已存在。这是他的疑问。他的主张。洛克认为有种创造财富的方法,不仅包括我们采集捕猎到的东西,还有土地本身,只要还有足够多足够好的留给别人。
同意的作用是什么?同意这个概念在道德和政治哲学中很常见。洛克说合法政府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而现如今又有谁会不同意他的观点呢?当时当一些政治哲学家对同意的看法与洛克非常相似时,都让人很难理解或至少不会觉得很有趣。洛克关于同意是合法政府建立基础的理论也有些令人困惑和奇怪的地方。
一个检验洛克同意理论并查清其让人困惑之处的方法,就是看根据洛克理论基于同意而建立的,合法政府能做什么有何权力。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回顾一些自然状态会很有帮助。记住,自然状态是我们决定脱离的状态,正是因此产生了同意这一概念。
为什么不保持那个状态为什么要建政府呢?洛克说自然状态有一些不便之处,什么不便之处呢?主要的一点就是每个人都能行使自然法。每个人都是执行者或洛克说的自然法的“执刑者”,这个“执刑者”可以字面上理解。如果某人触犯了自然法,他就是侵略者。他就是失去了理智你就可以惩罚他。而且在自然状态中你不必对实施惩罚的程度太过小心。你可以杀了他。你可以理所当然地杀死一个跟踪你,想谋害你的人。那是自卫。而说到执行权,惩罚权,自然状态下人人都能实施处罚权。不仅可以处死那些跟踪你想谋害你的人,还可以惩罚想偷你东西的小偷,因为那也算侵犯了自然法。如果有人透露第三方的东西,你也可以抓他。为什么?违反自然法是一种侵略行为。没有警察,没有法官,没有陪审团,所以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法官。而洛克发现人们审理自己的案子时,他们往往会失去理智,这就引出了自然法的不便之处。有人行为过度了,就变成了侵略,就能惩罚他。不知不觉间,所以人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都没了保障。 他用很强硬甚至可怕的字眼描述你可以怎样对待违反自然法的人。“一人可以摧毁向他挑起战争的人正如他可以杀死一匹狼或一头狮子。这种人除强力和暴力的法则之外没有其他法则”注意这里,“因此可以被当作猛兽危险和有害的动物看待,要落在它们的爪牙之内就一定会遭到毁灭,所以先下手为强。”
乍一看自然状态是十分良善的,人人皆自由但还有自然法,自然法尊重人们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如此强大,它们是不可剥夺的。乍一看非常良善,一旦仔细看,会发现它粗暴且充满暴力,而这就是人们想脱离的原因。怎么脱离呢?这时候同意就登场了。唯一脱离自然状态的办法就是采取同意这一行为,你同意放弃你的执行权,同意建立一个政府或一个共同体。政府或共同体中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并且所有人都事先同意,任何加入的人事先都要同意遵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但问题出现了,多数人到底有何权利,他们能决定什么?多数人到底有多大权力呢?基于同意组成的政府又受多大限制呢?它受限于多数人有义务尊重并维护公民的基本自然权利。加入政府时,我们可并未放弃这些权利。不可剥夺的权利。
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们应该享有财产权。 (《政府论(下篇)》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第138节)
这就是当初人们加入社会的初衷,为了保护财产权。洛克所说的所有权,通常概括了所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因此在社会中享有财产权的人们,对于那些根据社会的法律,是属于他们的财产就享有这样一种权利。即未经他们本人的同意任何人无权夺去。所以,以为任何国家的立法权能为所欲为任意处分人民产业或掠夺任何财产这是错误的想法。
这就是晦涩的地方。一方面,他说未经你同意政府不能取走你的财产。他非常明确这点。但之后他又说,而且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但然后,他的意思似乎是如何界定财产权不是与生俱来而是约定俗成的,是由政府定义的。“根据社会的法律是属于他们的财产。”而继续下去情况就更复杂了。“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得到大多数的同意,由他们自己或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同意。” 洛克这里到底指的是什么呢?
财产既是自然权利但也有约定俗成的一面。自然权利是说财产权是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正因为它是这样的权利,所以有产权制度存在并被政府所尊重。所以任何掠夺他人财产就侵犯了自然法就是非法的。但财产还有约定俗成的一面,就引出了更进一步的问题。什么才算财产,财产如何定义且何种行为才算掠夺财产,这是由政府决定的。在回到关于同意的问题,同意的作用是什么?征税想要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就是要经过同意,不是经过比尔盖茨本人同意如果他不得不交税的话,而是要经过他和我们,社会中的每个人同意在我们当初脱离自然状态并组建政府的时候就同意的。是集体性的同意。这样解读的话,似乎同意的作用意味深远而经同意建立的有限政府也并不那么有限。
自由主义者对洛克的失望在于两点。首先,有些权力是不可剥夺的,所以我并非真正地拥有自己。我不能放弃自己的生命或自由或财产,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侵犯了我的权利。这是他们失望的第一点。失望的第二点,一旦经过同意建立合法政府后,对洛克来说它唯一的限制就是不能肆意夺取生命或自由或财产。但如经多数人决定,如果多数人颁布一部普遍适用的法律并经公平程序,投票决定,那就不算侵权,不管是征税还是征兵。
所以很明显,洛克是在担心国王的绝对专权,但同时洛克也确实有黑暗的一面,这位同意观点上的伟大理论家提出理论却是私有财产的取得并不不要获得同意,这也许跟洛克关心的第二件事有关,即为殖民美洲作辩护。洛克这位昔日的殖民事务大臣,可能乐于正义化当时的土地私有化举动,即只有圈地并耕种该土地不需同意就能拥有它。同时他也在完善一个理论,基于同意建立的政府能限制国王和专制统治者。
剩下的就是最基本的问题,究竟同意是什么?同意由何用?同意有何道德上的力量?同意又有何限制?同意不只对政府很重要,对市场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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